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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存时的法律适用
来源:马旭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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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接触到一个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存的案例,出借人黄某与借款人李某达成借款20万元人民币的合意,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合同签订后,出借人黄某向借款人李某交付了出借资金。因借款人李某从事电脑销售业务,故出借人黄某又以买受人的角色与借款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总价值为20万元的<电脑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约定了所采购电脑的型号、价格、数量,且在合同尾端备注了买方已现金支付20万元货款的字样。后出借人黄某发现,借款人李某对外欠款较多,实际已资不抵债,可变现的资产仅有上百台未出售的电脑,且目前已有多名债主将借款人李某起诉至法院,若出借人仍以借款合同起诉至法院,恐以借款人李某目前的资产状况,难以使出借人黄某的债权得到足额偿付,而当出借人黄某向借款人李某提出要求其履行<电脑采购合同>的发货义务时,却遭到了借款人李某的拒绝。此时,出借人黄某欲以借款合同的名义诉请法院要求借款人李某还本付息,同时又以电脑采购合同的名义诉请法院要求履行电脑发货义务,出借人黄某的目的是想通过两个诉讼来扩大自己的债权份额,以便法院在处置完李某的资产后按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时,能够争取到更多的份额。

我们认为,出借人黄某通过上述方式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最大化,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并不可取,理由是:

本案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借贷和买卖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出借人黄某以借贷关系起诉,<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且黄某作为出借人已交付出借款项,故向借款人李某主张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同时向法院以买卖合同的名义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发货的诉请,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轻则会驳回诉请,重则会因黄某涉嫌虚假诉讼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黄某以两个案件同时起诉,最终可能使黄某得不偿失,故不可取。

而黄某只选择以买卖合同起诉,要求李某交付电脑,是否可行?

在本案中,从探寻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难发现,出借人黄某与借款人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后,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故又与李某另订立一份<电脑采购合同>,且在合同中已备注货款已付清,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借款人李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能够借<电脑采购电脑>的约定,要求李某交付借款额价值相当的货物,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电脑采购合同>实质是一份保证合同,是另一份<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由此可见,若当黄某起诉后,李某提出双方实质是借贷关系的抗辩并提出借贷事实的证据,又援引上述条文的规定,本案最终只能按照真实基础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因此,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出借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起到担保的作用。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存时,应以借款关系主张权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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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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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旭军
  • 执业律所:
    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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