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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张军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量:408

江西夏某公司与萍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313民初558号

原告:江西夏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大道商务中心室(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镇新村。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夏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夏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夏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夏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江西夏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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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军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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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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