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退回股权和退回形式。股权必须出让给其他股东或CEO的情况:
A、主动离职;B;自身原因无法履职;C、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伤害公司运营利益的事;
D、离婚,引入“土豆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如离婚不得分割股权,但可以要求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经济补偿;
E、继承,章程可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继承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可采取委托投票权或强制卖出)。
2、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如何溢价?事先规定好,即可分享成长利益,也没现金压力。
3、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不愿回购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