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弋慧律师亲办案例
创始人控制权的掌握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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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不应当仅指望通过分配股权来确定如何控制和管理公司,应当有一个独立的合同来确定公司如何做出重大决策。
   A、如京东的A/B股,B股可以一股多表决权,即约定超额表决权;
   B、如阿里的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可以推举董事会50%以上的董事(即管理层);
   C、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重大事情上,委托CEO一致行动表决;
   D、征集股东表决权,如签署不可撤销的委托投票协议,将某些股东的表决权分离出并委托创业股东行使。
   E、对公司增资以增加持有股权比例进而提高控制权(股东资金压力大,不可持续)
   F、通过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最普遍也较有效的方式在公司股东层面设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股权激励也可在持股平台分配而不需直接持有创业公司股权,创业者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以极少出资撬动持股平台的表决权,进而提高对创业公司的控制权。
   G、定制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表决程序及表决事项、表决比例等作出调整,至少保证创业者在股权比例较小的情况下在重大事项上具有一票否决权。
   H、慎用对赌条款,业绩对赌应尽量避免以股权作为补偿手段。
   I、控制融资节奏,融资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发展初期公司估值低,稀释的股权比例高,因此创业者须做好财务规划,控制好融资节奏,做到融资与股权稀释的平衡。融资早期,投资人会要投票权、控制权、否决权。融资后期快要上市时,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其实创始人反而变得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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