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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身份证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马雪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7
浏览量:334

                                                                               

                                      

【律师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娜 周晓琪)  被告人杜某某因年龄原因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业条件,遂通过假证制作者以侯某某的身份信息制作了一张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一张照片为本人但身份信息为侯某某的虚假居民身份证,并继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工作,杜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以侯某某的身份押运宁波某液体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及宁波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达45次。2018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押运由司机杜某甲驾驶的红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29140公斤丙酮由江苏省泰州市到湖南省长沙市,途径赣鄂边界收费站时,被交通警察检查发现被告人杜某某与侯某某身份信息不一致,随即将案件移交给当地的瑞昌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侦办而案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方便就业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此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杜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杜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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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雪丹
  • 执业律所: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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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3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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