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边境,有段时间越南多名妇女失踪,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那些妇女实际上被人拐卖了。有个外省的当事人涉及此案,家属委托我进行了辩护,得知案情是这样三个阶段:第一是一些被告人将妇女绑架;第二是卖给作为二道贩的被告人出卖;第三是二道贩通过类似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介绍给外省需要老婆的人(我自己办案时分的)。我办的当事人只涉及案件的第三阶段的两个越南妇女。案情是这样:当事人的老婆是多年前经别人介绍从云南这边过去的,因此现在他的两个朋友没有老婆,要当事人介绍老婆,条件是:“云南大山上的,不会讲普通话,文盲(预防跑掉)”。后来二道贩子就联系了我的当事人,两个妇女要分别支付其父母亲的抚养费4.5万元。领来后,两越南妇女只会讲越南话,要老婆的人以为就是他们要的“老婆的条件”。我的当事人自己分别留了5000元作为保证金,其目的是二道贩回去寄来妇女的相关证件办到结婚证后再退还保证金。
后来,案件被侦破,我的当事人就这样构成拐卖妇女罪被逮捕羁押在文山州某县。案件开庭,我以无罪进行辩护,还经过了两轮的精彩辩论。公诉方当然不同意我的观点。我心里很清楚,这只是我的策略,无罪是很难的,但法院肯定会考虑的无罪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罪3人以下一般在5-10年,情节特别严重或者3人以上的会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按照规定会判5年至10年。
最后判决结果出来了:有判死缓的,有判无期的,我的当事人判了2年(2010年8月就被羁押,2012年8月就到期释放)。我建议他上诉,还写好上诉状,他也签字同意,但在我准备交上诉状的时候他通过看守所的民警告诉我:“他不上诉了”。我无奈,这是他的权利,我知道我们“律师的权利是当事人赋予的”,这给我上了一课,把法律规定与我的法律思维进行了一次融汇贯通。
总结:有罪与无罪,律师要认真查阅证据后决定辩护观点,并且要分析利于弊。要多办理刑事案件才会有这些辩护经验。多年前听说有一个案件,是故意伤害案,有个律师支招叫他逃跑。这种观点不敢恭维。有个律师说正确面对,积极赔钱,并到公安机关自首。最后判缓刑,工作还保住了。还有个案件是贪污的,律师叫他认罪,虽判缓刑是肯定的,但工作没了,实际上里面有些情节分析后是不构成犯罪,是律师不用心去取证、去分析。还有个案件也是贪污,我们分析后确实不构成犯罪,虽然一审判缓刑,二审上诉,现发回重审,估计还是有戏的。所以说律师还是要练好本领,不要一味的要靠关系,这也是我们所的老律师所教导我们的。我曾见到一个新律师在网站上的介绍居然写着:“有一定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