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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挪用公款罪到底会判多久?
来源:王实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0
浏览量:246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挪用公款罪跟日常生活中合法的借用公款行为、不规范的使用公款行为、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等非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如果辩护策略得当,能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那么,挪用公款罪到底会判多久呢?具体而言,需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争取无罪判决,这样也就自然不需要进行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公款罪与借用公款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借用公款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是行为人和公款单位双方之间自愿合意的结果。

(2)挪用公款罪一般是行为人采用隐瞒或者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使用的事实;而借用是根据正当的理由,经申请或者通过协商的方式,取得了单位的同意。

(3)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而借用公款一般经过了合法的程序批准,也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双方之间有借款合同。

2.根据公款的用途、还款时间、公款数额和挪用时间,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个人用途,虽然数额较大,但在3个月内主动归还的,或者虽然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刚刚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也刚刚超过3个月,没有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而且案发后归还了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3)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案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的时间要求,但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4)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要求,但如果数额特别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5)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均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累积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各次挪用均未超过3个月的,不构成犯罪。

(6)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计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有的挪用数额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有的挪用数额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对其应按案发时超过3个月并且尚未归还的数额处理。对其挪用尚未超过3个月的数额以及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只作为处理该案的一个情节适当考虑。

通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甄别案件中存在的无罪因素和辩点,结合相关的有利判例和背后的法理,再通过证据抗辩和程序抗辩,采用恰当的辩护策略,同时做好背水一战的心理准备,最大程度地争取实现无罪的目的。

无罪的具体形式包括: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诉部门作出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做出无罪的判决、检察院起诉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


二、争取让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一些情节非常轻微的挪用公款罪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挪用公款的数额刚刚达到够罪标准;挪用公款数额虽然达到够罪标准,且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微;挪用公款预备或者未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行为;事出有因;初犯,等等。我们会帮最大可能的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因素。

因此,犯罪嫌疑人通过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律师通过法、理、情相结合去说服检察官,两者形成合力,争取实现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相对不起诉实质上也是无罪判决。


三、争取让法院作出定罪免罚的判决。


对以上的情节非常轻微的挪用公款罪案件,如果到了审判阶段,那么争取让法院作出定罪免罚的判决。虽然这种判决书还是给当事人定罪了,属于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让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刑罚。


四、争取让法院作出比较轻的量刑的判决。

(一)确定量刑的主刑基准刑。      

1.第一基准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的条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第二基准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的条件:情节严重。

A: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第三基准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适用的条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和增减量刑的幅度,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的主刑的刑罚。

2017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的规定:

 ( 1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a,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b,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a,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b,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c,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律师会帮当事人争取到尽可能幅度最大的从轻幅度,让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从轻处罚的判决。

(三)附加刑罚金的适用规则:

对挪用公款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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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实践
  • 执业律所: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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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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