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在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时,采取录音录像取证的,应当注意以下几项要求: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4、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5、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6、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