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鹏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
来源:马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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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

  近日见一律师接下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事业单位同本单位职工签定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款由国家核拨。单位为了达到多拨工程款的目的,便同承包人共同炮制了一份夸大了的工程验收单,并以此验收单为凭证向国家申请拨付了工程款。事情若到此结束也就罢了,但因单位未能将承包款及时全额兑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一怒之下将该单位告上法庭,以双方共同签字验收的工程量为依据,要求该单位给付全部工程款。单位只好聘请律师,想以承包人与单位有人事关系为由让法院不受理此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承包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如此以来该单位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讲出实情,骗取国家工程款一事便暴露无疑,若不讲出实情,官司又必输无解。该单位的困境也使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进退维谷。可对此与法不容的事律师为何还非要绞尽脑汁为其代理呢?律师苦笑一声:我们收了人家的代理费,就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听了此言不禁愕然:此等不法权益我们也要维护吗?

  诚然,作为律师,我们的主要职责便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有一点必须牢记:我们只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我们更主要的任务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如只为了经济利益,便置情理、法理于不顾而一味维护当事人的所谓权益,那我们与古代的讼棍还有何区别?要记住,我们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只是一种谋生手段。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还肩负着一种使命、一种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使命!一个国家要想走向法治,单靠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作为法治国家,单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清廉的执法人员同样不够,必须要形成全民的法制观念!作为工作在法律第一线的律师,怎能不率先作为表率而身体力行?对于那些企图谋求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破坏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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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6号亮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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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长鹏
  • 执业律所:
    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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