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昭龙律师亲办案例
儿子去世,儿媳是否有赡养婆婆的义务
来源:杨昭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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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到李大哥接老人回家照顾了,李大嫂说李大哥已经去世,她自己已经60岁,有高血压、糖尿病,每天都要吃药维持,自己已无劳动能力,尚需两个儿子照顾,伺候老人她实在力不从心,决定不再接老人到自己家,以后也不再尽赡养义务。

  李大嫂为难了,照顾老人她力不从心,不照顾又从内心觉得过意不去。她让儿子打来电话咨询,像她这种情况,还有义务照顾婆婆吗?

本期点评专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昭龙

杨律师认为,老太太的其他三个儿子是其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对母亲置于不顾,更不能在明知大嫂因患病而无力扶养母亲的情况下,将其母亲推到大嫂门前一走了之。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无赡养能力或去世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本案中李大嫂的两个儿子可以替其父亲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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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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