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业星律师亲办案例
是程序瑕疵,还是程序违法?
来源:宫业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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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由村委会决定给张某某2亩地建酱菜厂。由于当时申诉人资金不足,只占用一亩地建厂房。剩余一亩地建有机房一个,水楼子一个,腌菜池两个,淋灰池一个,水井一眼。随着年久失修,因其他原因无暇顾及,逐步被曹某某侵占。大约1992年由乌马营镇政府牵头建西门学校时,将张某某2亩多地拿出去补偿给其他盖学校占地村民。由此确定了张某某盖厂房用地归申诉人承包经营。2015年10月份张某某想要回该承包地自己耕作,曹某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某至法院。南皮县法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以该争议的一亩地由政府确权,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张某某的起诉。2017年3月10日,经调查,村委会和镇政府做出双方争议地块归张某某承包经营的决定,并出具证明。基于上述事实,张某某再次诉至法院。2017年6月16日南皮县法院做出(2017)冀0927民初597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曹某某不服此判决超过上诉期限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沧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7)冀09民终653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一、曹某某超过上诉期限15天提出上诉,二审中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一审判决在2017年6月30日向曹某某通过邮政发送判决书。2017年7月22日曹某某亲自签收该法律文书。曹某某提出上诉书记载的上诉的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其缴费票据显示实际是2017年8月21日缴纳的上诉费。那么,曹某某显然是在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15天才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就曹某某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提请二审法官审查。但是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是否超过上诉期限上诉的问题。显然二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受理案件,并做出违法的裁定。

二、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原一审卷宗曾经审理张曹双方的涉及土地争议内容的(2015)南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和裁定中的庭审笔录都已入卷,二审法官不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匆忙下裁定。造成本案裁定严重不符合事实。张某某提供的由村委会盖章和乌马营镇政府盖章的证据,由原任镇长现任党委书记周如旺亲笔书写:乌马营镇政府,并盖章。该证据虽然没有周如旺签名,但是盖章是代表镇政府做出的决定。该证据虽有瑕疵,但不是无效证据。因为在一审审理时一审审判员张*勇电话与周如旺核实了镇政府出具证据的事实。另外,曹某某并未对镇政府出具的证据是否签名提出异议。二审裁定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驳回起诉是故意做枉法裁判。

张某某接到二审裁定书后就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遗憾的是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做出(2018)冀民申18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请求。该裁定书将二审法院不符合受理和审理的案件,以程序有瑕疵实体没有问题为由驳回再审申请。难道违反民事诉讼法仅仅是程序瑕疵吗?沧州市中级法院(2017)冀09民终6533号民事裁定主审法官王兰英无视当事人的诉求,而枉法裁判。河北省高院的王芳法官为何也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而不见?

二审法院在明显超过上诉期限的情况下受理上诉,并审理本案属于程序违法。做出的裁定也严重的违背事实。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河北省高院法官目无法纪,将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行为认定为程序瑕疵,显然是在枉法裁判、鼓励违法。目前张某某又向最高法院及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慢慢诉讼路,二位王姓法官告诉你法治之路在路上,还不在当下?

 

附: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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