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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退出公司?
来源:李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量:193

【引言】曾经山盟海誓一起创业,如今想法不同想撤资离开,可是退出公司有那么简单吗?如何操作才能“挥一挥衣袖”,不受损失的悄然离开?


【风险】

一、无法转让的风险。在股东想股权转让时,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又不愿意购买的,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将无法转让。

二、公司解散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困难,又无法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只能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清算后也难以有多少公司资产剩余,股东能获取的利益很少。

 

【方式】股东退出公司,一般而言有以下方式: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请求回购、公司解散。


一、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其他股东,否则有异议股东可以提出转让无效;如果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从其约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公司解散而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即使退出公司,其利益必然也已经受到损伤。即使解散公司,也仍需清算,清算后也难以有多少公司资产剩余,何况即使剩余也仍需在股东间分配,因此股东能获取的利益很少。

 

【举措】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巩固自身权益防止潜在风险呢?

举措一:提前签署退股协议

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可提前与其他股东约定退出的条件,一旦触发退出的因素,则由公司以市场价收购本人股权,将风险转嫁于公司。

 

举措二:稀释股权但保留分红权

股东可以约定同意公司稀释己方持有的股权,但是保留分红权。在这种情形下,股权稀释后,承担的风险随之下降,但是分红权不变就仍可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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