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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算对了吗?
来源:李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量:217

【引言】

加班是企业、员工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什么是加班呢?加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两个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劳动法》认定的加班行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上文中的“向劳动者支付的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般称为加班工资或者加班费,计算加班工资要确认好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时长等,而这几项因素的确定都是实践中容易引发争端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做一个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的基本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的这一条款仅仅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许多具体的问题,比如对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需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等,这些问题该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做出规定。

 

【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工资的确定】

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了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资制度,在这几种工时制度下加班工资怎么确定呢?本部分将做具体的说明。

1、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并非法律规定的名词,其是指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一般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标准工时制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2、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可见,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员工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时,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适用于特定工作人员的工时制度。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计件工资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下确定加班工资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从这一条来看,加班工资是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来计发的,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认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规定了多个工资项目的,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的一部分。但加班工资本身、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则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组成部分。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2、根据第1条中的规则可以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月工资基数,但是实践中还需要将月基数转化为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那么怎样来转化呢?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时间的确定】

在计算员工加班工资时,除了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还需要确定员工加班的时长。加班时长=员工总工作时间-员工的标准工时总时长,那么员工的标准工时怎么来计算呢?《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在明确了以上各项因素后,加班工资的数额可以按照以下公式来计算: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3、工作日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150%×加班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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