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敬荣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未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并非一告就赢
来源:郝敬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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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敬荣

案情:黄某某(女)与安徽省宣城市某服饰企业于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约黄某某到该企业上班。该企业未及时为黄某某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6年5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企业履行了给付黄某某足额劳动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后黄某某到社会保险机构查看自已养老保险购买情况,才得知自2013年9月份起,该企业开始为包括陈某某在内的职工补买了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鉴于企业未为其购买2006年4月20日至2013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后,陈某某就多次要求该企业补缴上述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未果。无奈之下,陈某某于2016年7月向宣城市劳动与人事仲裁员委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该企业为陈某某补缴2006年4月至2013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

审理: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享受权利,全面履行义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陈某某于2016年7月向本仲裁委提出补缴“2006年4月至2013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故本委对企业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陈某某的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陈某某的仲裁请求。

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案涉企业于2013年9月起开始为包括陈某某在内的职工补买了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却未补买2006年4月至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黄某某作为职工本人是知道该情况的;即便不知道,其也可以拿着身份证去社会保险部门随时查看自已的保险情况,随时可得知企业有没有给自已缴纳养老保险,所以陈某某最迟应于应当知道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2013年9月起计算一年即到3014年8月底前提起仲裁,因为仲裁时效只有一年!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一年!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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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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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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