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敬荣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辩称彩礼属于缔结婚姻保证金,法院不支持!
来源:郝敬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量:206

郝敬荣律师

案情:甘某(男方)与黄某(女方)相识恋爱,谈婚论嫁过程中,双方家长商定根据乡俗,男方家需向女方家支付12.8万元彩礼钱给女方,男方家长就在附近的农商银行以未来的儿媳妇名义新开一账户,以转账的形式将12.8万元转账到该新账户中,并交给黄某手中。后,因甘某与黄某不欢而散,甘某起诉要求黄某返还12.8万元彩礼钱,同时向法院提起对12.8万元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审理:一审庭审中,被告承认确实收到该彩礼,但认为原告将12.8万元定义为彩礼不准确。因当时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能登记结婚,但双方事实上同居,且被告为原告做过一次人流,该款应为原告给予被告的缔结婚姻保证金。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系自由恋爱,但被告以乡俗为由,收取原告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对其收取的财物依法应予返还,故判决被告全数返还彩礼。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12.8万元彩礼是在双方商谈结婚事宜时以双方将来结婚的合意而给付的,故在双方因故不能结婚、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原告可依法主张返还。被告主张12.8万元为缔结婚姻保证金,因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缔结自由,故索取缔结婚姻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因被告没有自动履行归还12.8万元彩礼的判决文书之法定义务,故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意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与离婚自由,结婚作为人身性质的关系,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即婚姻不能用保证金的形式来约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并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因而本案彩礼应予退还。

                          2016122日)

以上内容由郝敬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郝敬荣律师咨询。
郝敬荣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624好评数5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宣城市市区鳌峰东路85号宣州区人武部临街楼四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敬荣
  • 执业律所:
    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8*********5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宣城市市区鳌峰东路85号宣州区人武部临街楼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