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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走私固体废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来源:丁广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5
浏览量:1093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定义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应当指出,走私固体废物毕竟不同于走私一般的货物、物品,有时候则难以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来确定刑罚的适用幅度,即: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第(3)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2)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可以视为本法第153规定的第(2)种情况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1)种情况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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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丁广洲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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