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未婚同居的情况下,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4
浏览量:176

恋爱大过天,很多时候双方在恋爱的时候智商真的为零,恨不得把自己的一切都掏空给对方了,等到看到对方挽着别人的手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那时候想的就是一定不能让对方好过,人没了,钱我都要要回来!

 


 

一、原则上,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他们之前所共同购买的财产,诸如电视,冰箱,微波炉、沙发、房产、汽车等,都没有产生争议的,认定为共同财产,由两人平均分割。

 


 

二、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某物归他所有或者出资较多的情形

如果同居的一方坚持认为对某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享有权利比例较高,如财产属于一方购买或购买时出资较多,而另一方否认时,那么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前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该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三、一方赠与的财产

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另一方想要要回的,应遵循赠与合同来处理。

若财产已经交付,且在赠与时并没有附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要回该财务,但若财物的价值较大,或者因赠与财产造成赠与方生活困难,则受赠方应返还财务。

若财产还未交付,则赠与方可以在交付之前撤销赠与,若该财产在赠与时附条件了,受赠方没有达到条件,赠与合同不成立,则赠与方也可以拿回财物,但该条件不得违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遇见即是缘分,若能和平分手、财产和平分割总是好事。但现实中,感情与财产的交集,往往会引起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在恋爱的时候还是保持两分清醒,觉得不清醒了就来看看我们的文章咯!

以上内容由饶金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饶金祥律师咨询。
饶金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9好评数10
  • 办案经验丰富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大厦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饶金祥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