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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伤人事件频发,谁该担责?
来源:河南盈法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3
浏览量:400

    5月以来,流浪犬伤人事件频发。先是湖南湘潭大学一女生被校内6只流浪犬撕咬受伤,再是北京市朝阳区一流浪犬连续咬伤8人。随后,浙江海宁一只流浪犬又当街咬伤21人。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疾控中心接报发生1例狂犬病,经流行病学调查,患者曾于一个月前被一只流浪犬咬伤,且伤后未做任何处理,患者发病3日后死亡。

  于是,“捕杀流浪犬”的声音再次出现,相关行动也在不少地方展开,但效果究竟如何,不少人持怀疑态度。

  据悉,目前流浪犬数量不小,但在治理方面似乎陷入了怪圈:不出事没人管理——出事捕杀流浪犬——不同声音出现后放弃捕杀——不出事没人管理,以至于年年报道流浪犬伤人的事情,问题依然存在。究竟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流浪犬?目前治理措施有哪些?攻击人类、造成伤害后的责任由谁承担?

   流浪犬咬人事件多次发生,已经转化成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地政府及社会公众给予高度关注,对流浪犬进行集中管理。

  目前,犬类虽受到公众喜爱,但遗弃随意性较强,街面上流浪犬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据媒体报道,在陕西省西安市,警方每年收容的流浪犬在4000只左右,其中大部分是弃养犬,目前警方已经收容处置了近4万只流浪犬。 

在江苏省南京市,2007年至2015年10月,当地警方收容流浪犬总数已经超过3万只。经实地走访了解,这些流浪犬,除了少部分属于走失外,大多是遭主人遗弃。

在更深层面上,各地的养犬管理法规针对弃养犬的行政处罚过轻,无法触动养犬人纠正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各地养犬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体制并不顺畅,无法对流浪犬进行有效管理。

目前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管理陷入了一种“不出事没人管,直至伤人事件爆发后‘一刀切’打狗,到迫于不同声音的压力放弃打狗,再到不出事没人管”的死循环中。

  既然不好管,那么“流浪犬伤人后谁来担责”的问题就更加有些厘不清的意味。

  据报道,去年3月8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犬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只流浪犬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

  近期,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被流浪犬咬伤的索赔案,判决长年投食者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被咬伤的市民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咬伤原告李某的虽为流浪犬,但投食者张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张某喂养该流浪犬长达一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犬的事实。作为喂养人,张某没有将流浪犬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李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犬咬伤。因此,张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由流浪动物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动物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那么,就到了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既然狂犬病造成了如此大的危害,又有那么多的流浪犬,为何至今不能有效解决?

  犬证没有普及、弃养无从追责或许是主要原因。家住北京市回龙观地区的郭欢(化名)告诉记者,她去年养了一只哈士奇,为犬办理户口是很难的,除了要花费上千元,办事效率也让人头疼。在没有强制性要求下,很多人自然不愿意给犬上户,“在信息都掌握不了的情况下,后续疾病防控、不当弃养管理更无从谈起”。

  在汪洋看来,对于流浪动物的管理,最根本的还是应该通过立法约束人的行为。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可以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从源头上来说,要加强养犬登记管理,同时要加大养犬人的责任,对弃养人进行追责;从政府管理上来说,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养犬监督,对于犬主人确实不愿继续养的犬、无主或无人领养的流浪犬,政府应该承担兜底责任,实施集中收容,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社会各界建立的关爱动物社团收容和领养流浪犬,政府可以加强扶持。社会各界应该多管齐下,解决流浪犬问题。

养犬问题属于地方事务,由地方进行立法,但在各地进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对养犬涉及的共性问题、原则问题进行规范,有利于各地遵照统一执行。首先要采用科技手段加强养犬管理,比如上海规定犬必须植入生物芯片,芯片中要有犬主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注射疫苗记录等信息。无论是主人遗弃,还是自行走失,通过扫描电子芯片可追踪相关信息,督促主人依法养犬。同时,对于违法弃养的,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减少家犬变成流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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