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成功案例
邱志前著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X林的委托,并安排邱志前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今天的诉讼。经法庭调查及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夫妻已经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还不错,于2012年6月份被告无故丢下,原告及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法律规定夫妻分居两年即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而本案夫妻俩分居四年多,且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绝对无和好的可能。所以,应当判决原告杨X林与杨X离婚。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不能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二)孩子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学习。孩子从上学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在现在就读的小学就读。判归原告,不改变孩子的学习及成长环境,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学习。
(三)原告的生育能力已经丧失,所以,应当把孩子杨X文抚养权判归原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本案代理人认为杨X文的抚养权应该判归原告杨X林,请法院从公平公正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律师:邱志前
2016年12月09日
经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邱志前的意见,:一、判决杨X林与杨X离婚;二、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杨X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