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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四级赔偿标准
来源:余智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30
浏览量:238

合肥工伤四级赔偿标准

2018年更新

工伤案件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劳动案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询问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当中最关注的当然还在于赔偿数额问题,在办理大量工伤案件的基础上,为大家解答各级工伤案件的赔偿数。

级工伤案件的赔偿数额一般在80万元左右,具体的项目如下:

1、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该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只能择其一,该津贴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

4、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190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5、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6、住院护理费:5921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7、生活护理费:5921元×相应百分比(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

法律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住院伙食补助:50元×住院天数

9、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10、交通费(凭发票)

最后,合肥余律师提醒大家,工伤案件存在着复杂度高,周期长、程序多、专业性强的特点,在遇到工伤事故后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很难自行维权。在办理大量工伤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因自身不懂法律而错过最佳的取证期以及错误的主张赔偿数额,使得劳动者无法落实原本较高工伤待遇。为此,建议大家在遇到工伤案件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避免权益受损。

                                   余律师:

                                   2018年于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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