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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应诉注意问题
来源:王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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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应诉注意事项

一、委托代理人起诉前或答辩前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律师,起诉前或者应诉答辩前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主要列举了12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撤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征收与补偿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类情形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包括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惩戒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十类情形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包括司法行为、调解法律仲裁行为、行政指导、申诉重复起诉、行政机关对外不产生效力的行为、行政过程行为、行政协助行为、上下级行政内部行为、信访行为、不产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委托代理人应审查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完全相同,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不提出起诉期间的情况下,法院有主动审查起诉期间的主动权利。而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原被告双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时,审判法官不能主动用引用诉讼时效制度审判案件,即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从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行政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超过20年和其他类案件自行政行为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委托代理人应审查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法院管辖,其中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法院的级别管辖问题,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海关处理行政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法院,即因限制人身自由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的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类型,一是重大共同诉讼,二是涉外、涉港、澳、台,三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提起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法院处理方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与公民(行政行为本身、行政行为的后果)、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食品安全、国有财产等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提出的前置程序)

五、审查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哪些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原行为、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原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共同行政行为共同被告、行政委托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履行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作出了相关的解释,这里不再赘述。

六、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1、行政诉讼法第29条:A行政案件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参照规章;

2、行政司法解释第100条、第147条、第148条:A:行政判决书可引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B:第147条、第148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依据、程序。

3、行政职权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比如:国土、安监、卫计等,如果有职权,职权的证据截止日为作出行政行为时。程序证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先取证,后处罚”

4、行政诉讼法第34条、35条、40条、41条:A: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如不提供第三人提供的也可以。B:在诉讼中被告及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C:40条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限制,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收集证据。

5、行政司法解释第34条、第36条、第45条:A:34条行政案件被告举证的期限15日;B:36条申请延期的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C:45条,责令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拒不提交的,在行政诉讼中未提交的不能采纳。

6、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0条、71条,行政司法解释第90条A: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7种情形;B: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C:行政司法解释第90条对同一的事实和理由的认定。

7、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2条、73条,行政司法解释第90条,A:需要以申请为条件;行政司法解释第91条、92条;

8、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4条、行政司法解释第96条:A:行政诉讼法第74条确认行政违法的4种情形;B:行政司法解释第96条程序轻微违法的4种情形;

9: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5条、行政司法解释第99条:A:75条不具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没有依据、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确认违法;B:行政司法解释第99条重大且明显违法的4种情形。

10、行政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7条A:处罚明显不当;B: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项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C:变更的原则: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原告的权益。

11、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6条、行政司法解释第95、97条、98条,A:在确认违法、无效为前提;B:赔偿因果关系C:复议机关的赔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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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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