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9日,唐某与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涉案房屋,并于签订认购书时向广州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11年1月24日,唐某向广州公司支付首期款1453293元。2011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2253293元。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支付1553293元。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700000元,须于2011年3月20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广州公司应当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使用。若逾期交房,则逾期超过180日后,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唐某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广州公司每日按涉案房屋总价款0.01%向唐某支付违约金。后因广州公司未按时交房,并逾期超过180日,唐某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广州公司向唐某返还购房款2253293元;三、广州公司补偿唐某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四、仲裁费36577元由广州公司承担。
本案中,唐某请求裁决广州公司返还购房款利息(从2011年1月10日起计至广州公司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计算)。仲裁庭认为,该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