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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失火罪:清明扫墓祭祀引发山火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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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饶金祥律师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最为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寻根问祖,缅怀先人,在春意之中聆听长者诉说一个家族的过往,了解大饥荒、抗日战争乃至数百年之前的时光中,前人的籍籍无名,或者春风得意。

清明处在仲春和暮春之交,海洋上暖湿气流开始上升,与北来的冷空气在南方交汇,这时期往往多雨,但清明也时常有无雨的时候,这样森林火险指数就会爆表,气象和林业部门就会坐如针毡。福建地形描述素来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即有十分之八是山,十分之一是水,十分之一是田,是全国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省份,山区面积占据多数,多树木,多枯枝败叶,而山区的祭祀活动多含迷信意味,人们寄托哀思,往往有许多物化的表现,如烧纸钱、烧阴间用品、燃放烟花爆竹。

我老家在福建省武平县,是闽粤赣交界的山区,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武平法院审结的关于清明扫墓野外用火导致火烧山的案例有两起,均是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其中一则案例案情及结果如下:

案件索引: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24号,李某甲失火案。

基本案情: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带领其三个未满十六岁的孩子到其已故妻子墓地进行周年祭祀,在祭祀活动快结束时,被告人李某甲因有事要先回家,就交代其女把鞭炮放完后回家,随后其女李某乙在墓地旁燃放鞭炮引发火烧山。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78亩。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野外指使其女儿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7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携其长女李某乙、次女李某丙、儿子李某丁前往其已故妻子林某甲墓地进行周年祭祀。到墓地后,被告人李某甲用随身带去的打火机点燃蜡烛,而李某乙就在蜡烛上把香点燃。在烧完纸钱后,被告人李某甲接到其妹夫肖某甲的电话,要他回家验收林某乙送来的猪饲料,被告人李某甲就告诉其长女李某乙把鞭炮(一串连炮和“大闹天宫”爆竹)放完后再收拾东西回家,被告人李某甲说完就往回家方向走。随后,李某乙就将“大闹天宫”爆竹放在墓地旁,用香火点燃放“大闹天宫”爆竹而引发火烧山。在往回走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发现火烧山的情况,便返回到墓地进行扑火。由于火势过猛,经众人扑救,山火于当日晚上十时左右才被扑灭。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78亩。另查明,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支付了扑火工资4000元,并得到林权受害人的谅解。被烧林地已由林权受害人造林更新。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还查明,被告人家中有父亲李某戊,77岁,长女李某乙在念高二,次女在念初一,儿子在念五年级,全家只有被告人一个劳动力,全家五口人全靠被告人李某甲供养。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评析:不评判扫墓祭祀活动中,烧黄纸、冥币、阴间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是否为陋习,只针对在因上述行为导致的山火,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甚至人员伤亡等,应该承担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一、李某甲清明上坟引发山火,是故意还是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李某甲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火灾,没有放火的故意,其和家属也有多人在现场,因突然有急事离开,指示自己的女儿燃放爆竹,导致山火。火灾发生后,李某甲返回墓地积极参与扑火,也支付了参与扑火人员的扑火工资,赔偿了林权受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取得林权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李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其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火灾的发生,而导致发生山火,属于过失犯罪,其行为认定为失火罪并无不妥。

二、本案的量刑问题。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情节较轻”:(一)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亩)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 (四)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四公顷(210亩)以上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八公顷(420亩)以上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以上的。

本案中,李某甲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未经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指使其女儿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78亩的后果。在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参与扑救,支付了扑火工资4000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予以认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书,李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家庭具体情况,法院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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