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亲办案例
法庭上的那些母亲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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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者的母亲

 

在一起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中,我代理被害人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之诉,被害人母亲已经80+的高龄,在之前办理委托手续及后续的接触中,情绪尚且稳定,具体事务均由家族一位做生意的侄儿在操办,这位母亲神态平和,并无过多悲情之态。

 

这是我执业以来第一次代理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之前已经暗自瑟瑟发抖好几天,把材料一遍遍熟悉,把庭审流程一次次在脑中模拟。一审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庭当日法庭聚集了几百人之多,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的亲戚朋友密密麻麻填满了大审判庭三百多个座位,许多人无法进入庭审旁听,被法警拦之门外。

 

这种场面还是超出了我的预料,我在庭审之前陪坐在被害人父母身旁,老阿姨开始断断续续细数过往,似乎在和我说话,又似乎在自言自语,我一心两用在敷衍应答,脑中盘算的全是开庭的事情。

 

庭审开始,我坐在公诉人一旁的座椅上,被害人的父母安排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庭审开始之后,我的内心忽然涌动着一股正义和受伤,我作为死者父母的代理律师痛斥被告人的残忍,一切的紧张都消散。

 

庭审间隙,我转过头看了几次被害人的母亲,老阿姨嘴里念念有词,两行老泪不止。

 

2、离婚的母亲

  

我拿到律师执业证书后独立代理的第一个案件即离婚案件,当事人远嫁到厦门同安,小孩未满2周岁。丈夫是某小学食堂的厨师,根据当事人描述,丈夫是个性格暴躁、嗜酒如命、赌徒,并且展示了被打到淤青的手臂。

 

接待咨询的时候,当事人一边陈述,小孩一边哭闹,场面较为混乱。她当时已经离家在外租房居住,无工作,靠亲戚接济,丈夫在其离家后未付一分一毫。当事人诉求很简单,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儿归其抚养。

 

案件起诉至法院,代理男方的律师是厦门某律所主任律师,我心里有点发憷。被告对于女方陈述其存在的诸多不良行为全部予以否认,男方说着止不住泪流,痛斥女方性格怪癖,携女儿出走,自己内心如何悲苦。

 

我回望旁边坐着的原告,她表情平静,只是淡淡地告诉我,“假的”。

 

被告开庭的时候临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是男方的母亲,欲证明男方的母亲花费了很多精力带孩子,女方不带孩子,不做家务,同时男方的母亲经济状况良好,开了一家食杂铺。

 

男方律师稍作发问,让证人回答了一些问题,证人的言语试图表明自己积极带孩子,愿意抚养孩子,自己开食杂铺经济状况良好。

 

我对证人发问。

 

我:“你开的食杂铺主要谁在日常管理?”

 

证人:“我一个人,我儿子上班,我老头子早就不在了。”

 

我:“每天从什么时候经营到什么时候?”

 

证人:“早上七点到晚上十点之后。”

 

我:“生意(经营状况)怎么样?一个月能收入多少?”

 

证人:“开了十几年,周围都是熟人,生意怎么不好?一个月多少都有五六千赚的。”

 

我:“你说女方不带孩子,不做家务,都是你在带孩子和做家务,小孩现在不到2周岁,你当时可以一边做生意一边带孩子一边做家务?在小孩这么幼小的情况下?”

 

证人:“......”(回头望男方代理律师。)

 

我:“小孩有没有母乳喂养?什么时候停止母乳?”

 

证人:“......”

 

被告的律师拍案而起,声如洪钟,脱口而出:“我申请证人出庭,是要证明我要证明的事实,你问这些做什么?!”

 

这位主任律师显然有点语无伦次了,我稍稍放松,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等环节,我很清楚这位律师手里的材料都是旁边的女助理整理的,而他对材料并不熟悉,不熟悉也无所谓,只是法庭礼仪还是稍欠缺的。

 

最终,案件调解离婚,男方压低了抚养费用后,同意孩子归女方。这个离婚案件作为独立执业之后第一件案子,每个细节我都深刻在脑海。

 

不知为何,离婚案件从此和我结缘,我代理了大量女方的离婚诉讼,被同事戏称为“妇女之友”。一直到现在,每年我个人接受的委托,或者团队指派我处理的离婚诉讼案件接近20件左右。

 

我看过为了争夺抚养权“头破血流”的母亲,也代理过离婚案件中陈述许多事实和理由来“放弃”抚养权的母亲。

 

3、罪犯的母亲。

 

每个律师在成为独立执业的律师之前,都需要经历一段漫长的实习期,在这个实习期间是理论和实践的磨合,或者说是理论在实践面前溃不成军,我们会发现大学几年获取的知识让人显得有点傻气。

 

在我充满傻气的实习期间曾经跟着介入了一起毒品犯罪的案件代理,现在回望这个让当时的我如履薄冰、胆战心惊的毒品案件,不过是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贩毒案件,而那时候我对每个细节都好奇。

 

侦查阶段我们介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办案机关同意变更羁押为取保候审,能够取保候审的重要原因其实在于嫌疑人身患HIV,但是嫌疑人家属不清楚。在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他再三恳求不要把患病的事情向家人透露,不想让家里人,尤其是自己的母亲难受。

 

开庭当日,被告人接到通知后赶来,他没有带自己的家属前来。经过辩护,原本认定贩卖16.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减少至15.7克,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收监,所以监外执行。

 

这个案件没有上诉,生效之后除了法院偶尔联系不上罪犯会打我电话,我再去和罪犯联系之外,没有其他交集。我也不清楚,最后他的母亲是以何种情形得知此事,心里如何滋味。

 

再后来,我代理了不少刑事案件,有未谙世事的少年参与聚众斗殴,也有贪财为利从事开设赌场、电信诈骗、组织卖淫等,每个案件都有悔恨,每个悔恨背后几乎都有一个自己很对不起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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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饶金祥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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