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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自由不应危害公共利益
来源:河南盈法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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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一男子为了锻炼身体,竟在居民楼七楼屋顶的公共空间搭建了一个可储水40吨的露天游泳池。这可把周围的邻居们吓得够呛:照此下去,这栋楼会不会突然坍塌?目前,当地城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已要求男子将其拆除并接受处罚。

这是一个典型的以个人权力自由为由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首先,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力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该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这个范围就应该是不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如果说个人的权利自由不受约束的话,那么必然会出现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交集,势必会产生冲突,权利的碰撞在所难免,这样社会就会混乱,既然你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法定的,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是法定的。那么,我们之前的权利交集是你侵犯了我还是我侵犯了你就说不清了。所以,公权力划分权利的界限就相当的重要。

这个界限在什么地方,那就是个人的权利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为限。如果说个人的权利自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那么他就无形中引起了权利冲突,引发社会矛盾。要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公权力就划定了这一界限,回归到本案中,该男子为了锻炼身体,建泳池没什么过错,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完全正当的。但他行使的方式出现了偏差。他在居民楼七楼屋顶的公共空间搭建了一个可储水40吨的露天游泳池,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其他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当出现权利碰撞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那个中要?私权利行使的范围界限在哪?也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

我们每个人在生活在都可能遭遇各种各样的事情,我们行使权利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然必会引起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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