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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基础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任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1969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

  验收实际上只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

  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际验收的依据。

  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以班组的非专职检验人员为主体进行的,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其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这样,质量缺陷如果产生,可能在生产(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即已发现并交付返修;也可能在检验批检查时发现而返工。施工质量的缺陷基本上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带入施工后期而生成更大范围的损失。因此,也完全谈不上是什么“死后验尸”了。

  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内容以施工操作已形成进行。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原标准规范中归入允许偏差项目,并将各种不同项目的量测检查结果混合计算合格点率,以判定合格与否。这种做法不分主次,容易产生起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偏差过大而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例如,悬臂构件负弯矩钢筋往往因施工时踩踏移位,屡屡造成倾覆而引发伤亡事故。如只以尺寸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并与其他项目混合检验,显然是不合格的。

  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不应仅以检查手段,而应以其对基本质量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检验性质。故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也应列为主控项目。这是新标准的重要改进之一。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

  事实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只要没有根本性的缺陷,而一般缺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则就可以认为是合格了。

  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类

  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

  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

  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奇异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此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当然也并不严格限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改变原规范标准中死板地只以允许偏差合格点率判断的验收方式,考虑过大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而采取更实际的判断,这是本次标准修订“强化验收”的具体体现。

  二、基础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基础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基础施工到设计±0.00处;

  (2)基础无回填土覆盖;

  (3)基础及设备基础已标出轴线、中心线及标高;

  (4)钢筋砼柱或构造柱、剪力墙已标出轴线。

  (二)、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基础)报告;

  (三)、监理单位对基础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市建设工程基础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满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质量资料归档要求;

  (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基础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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