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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辩护技巧(一)
来源:吴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量:210

法庭调查阶段就是公诉人举证,然后辩方举证,这是目前整个刑事庭审中最原始、最落后、最跟不上法治需要的阶段,因为证人不出庭,只有书面证言,这种法庭调查基本上形同虚设。

  客观地说,在这样的法庭调查中一个好律师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公诉人宣读的证言是一组一组的,是断章取义、支离破碎的,有些是庭前通过法院给你的,有些是压根儿没有给你的笔录。公诉人可以把一些你没有看到的证据断章取义地为其所用,来证明某些问题。在这方面,北京相对规范一点,全国各地各不相同,完全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

  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快会解决,就是证人要出庭。在国外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采信。1997年刑诉法定下的"一证一质一辩一清"原则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根本没有被真正地运用,原因就出在这里。

  一旦证人出庭,接下来的问题是询问证人的规则——交叉询问。控方的证人由控方先问,这叫主询问,然后控方的证人由辩方来问,这叫反询问;接下来辩方的证人出庭,由辩方进行主询问,然后由控方反询问。主询问和反询问规则目前还没有真正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出来,但在国外已经是一贯非常成熟的询问规则,比如主询问时不可以诱导性发问,只能是陈述性发问;反询问时可以进行诱导性发问。询问中要注意:

  第一,一次问一个问题,不要一次问两三个问题,否则被询问人就会避重就轻。所以,最难、最重要的是询问证人的时候一次问一个问题,要他简明扼要地回答。

  第二,把关键问题藏在其他问题里。如果你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要问,把它们放在5个问题里,先问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接着问一个重要的问题,然后第三、第四又问无足轻重的问题,突然第五又问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你问完5个问题以后,你就会发现第一个问题和第五个问题可能是矛盾的,你替证人归纳总结,然后问:你的这个问题是矛盾的,对还是不对?因为证人非常紧张,心里压力非常大,其情绪的紧张还是放松实际上捏在辩护律师手里,但要驳倒控方证人的最好的办法是让他说出前后矛盾或者不合常理的话。

  例如某某"娈童案",最后陪审团裁定某某无罪,很重要的一条是被害人的母亲在接受辩护律师询问时出了大错:第一,她面对陪审团讲话时用手指指点点,这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很不礼貌的;第二,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辩护律师问她:你的儿子有一次受了伤,你报了警,你跟警察说孩子是被某某的保镖打伤的,有没有这回事?她说:是。辩护律师:今天你在法庭上又说你儿子的伤是被某某本人打伤的,那么这孩子的伤到底是谁打伤的?辩护律师一下子抓住了控方证人与证词中的前后矛盾点。结果她说:上次讲的是假话,这次讲的是真话。仅此一项,她个人的诚信度在陪审团心目中荡然无存。这就是辩护律师问得巧妙,公诉律师没有搞好岗前培训。

  所以,我们自己的证人出庭本身是很危险的事情,要做好岗前培训:第一,一定要给自己的证人放下精神包袱;第二,提醒证人有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你向你的证人主询问的时候,问的都是一些很简单的问题,让他多说几句话是为了让他适应法庭上的气氛。你想要驳倒对方的证人,很重要的一条是让他简洁、鲜明地回答,你要尽量采取诱导性发问,只要求对方回答"是"或"不"。

  例如,江西"德国牙医案"中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当时看守所为了推卸责任,专门取了一份笔录,记录了被告人的伤势及形成原因、进入和离开派出所的时间等等,我要求看守所的警察就是否有刑讯逼供出庭作证。我问是否有笔录这件事,警察说有,我说那份笔录在哪里,他说已经销毁了。我问:每个被告人离开看守所你们都做笔录吗?他说不是。我问:那为什么章俊理回来你们要做笔录?他不回答。我说:是不是因为他有伤,你们为了防止责任归到你们头上做的笔录?他还是不回答。我说:第一,你确实承认做了笔录,跟被告人讲的一致;第二,你说笔录已经丢掉了,有这样的先例吗,取了笔录随便丢掉?(他答:没有)那么现在做笔录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请你回答"是"还是"不"。

  然后我就不说话了,看着他,这时我的眼睛是盯视,不是扫视,他的眼光马上发散,说不出话来。这时我不能再说别的话,否则就把气氛给打破了,他看着我,我看着他,全场上下一点声音也没有,时间过得非常慢。最后,检察官终于绷不住了,说:"证人你是不是想不起来了,如果想不起来,你想起来再说吧,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吗?"然后法官接上:"辩护律师你还有其他什么问题吗?"我说没有了,这时我不再问别的问题了,全场上下已经清楚了证人想说而不敢说的真实内容,此时无声胜有声。

   所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当证人回答"是"或"不"时,问完一遍打住,留出一个针掉下来都能听得见声音的空间,是对证人最大的心理压迫。整个法庭的操作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上、意识上的压力,远远超过语言本身,这就是一种"场"、一种"势"。(启东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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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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