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人说,购买商业人寿保险可以规避离婚时配偶分割财产的风险,请问是这样么?
答:这样说是错误的。如果购买的是年金险,两全险等可计算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则该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需要分割的。如果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险或意外险等消费型保险,则一般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 例
胡先生与冯女士于2009年结婚,2017年,男方因长期感受不到女方的关爱和家庭温暖,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要求对男方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1)XX人生定期两全保险;(2)XX三保定期两全保险;(3)XX挚爱两全保险;(4)XX人生两全保险(A款),以及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1)XX倍保安行两全保险,XX附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XX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3)XX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4)XX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5)XX安益人生两全保险等;(6)XX赢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等;(7)XX平安福终身寿险(2017)等。男方辩称,所购保险是人寿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不同意分割。法庭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以上保险,保险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保险的人身性,上述保单及其权益由男方享有,男方根据保单现值支付女方21.6万元折价款。
总 结
婚后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商业人寿保险,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起不到规避离婚时配偶分割财产的风险。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你是不了解丈夫资产情况的全职太太,那丈夫购买商业保险,也许具有一定的固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提示: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是第三人,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