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未经共有人同意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产权房,房屋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后双方感情不和,李某回娘家居住。周某因急需用钱,没有经李某同意,偷偷将房屋出售给好朋友阚某,并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
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某与阚某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系争房屋系周某与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为周某与李某共有房产,但周某未经李某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就本案而言,系争房屋为周某与李某共有房产,周某处置房产应经李某同意。因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事后李某根本不同意将房产出售给阚某,加之,阚某与周某也系朋友关系,对房产性质及周某的生活状态也完全知晓,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诉请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