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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违约,多个担保人之一还款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来源:白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4
浏览量:2986

   借款合同纠纷,在担保人代为偿还款项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都很明白,但其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有权追偿,其他各担保人又应承担何种还款义务呢?今天的《元衡说法》,结合一个案例,和大家来探讨一下这个较疑难的问题。
    案件前奏:2014年4月,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合同约定保证人承诺原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等人作为保证人分别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署当日,银行将150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夫妻的账户。2015年4月3日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笔借款系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等5名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王某夫妻向某银行偿还借款,刘某等5名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后刘某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自身经济问题,刘某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余元。
  代偿款项后,刘某多次找王某夫妻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6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系金融借款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刘某作为保证人,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借款人王某夫妻代偿借款本息25万余元,该借款系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毫无疑问有权向王某夫妻追偿。但是刘某可否向其他4个连带保证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该法条规定,若其中一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向主借款人追偿,同时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还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刘某及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为本案案涉借款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因此刘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的款项及利息损失向借款人王某夫妻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连某、林某、张某、李某进行分担。至于各连带保证责任人分担的比例,有约定的按各保证人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由各连带保证人均担。本案中,其他4名连带保证责任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5人有约定比例的分担,也即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因此,本案中刘某主张连某、林某、张某、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上应表述为王某夫妻不能偿还的部分,连某、林某、张某、李某应各自分担刘某已代偿款项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银行向所有担保人诉请还款的情况比较普遍,而其中一个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比较少见,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在案件的执行阶段,主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其中一个担保人代主债务人承担了部分还款义务,其后向另外几个人要求追偿。从法律上讲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予以分担。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王某夫妻共同偿还刘某代偿的钱款25万余元及利息;刘某通过执行程序未能向王某夫妻追偿的部分,由连某、林某、张某、李某分别向刘某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偿还责任。(元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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