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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如何处理
来源:方桂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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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当受害人首次起诉主张赔偿时,其医疗费就因发生时间而自然分为两部分,一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这部分可以纳入到首次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中;另一就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实际发生,但将来仍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

      在实践中,后续治疗费的出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需继续治疗;

      2、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

      3、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治疗手段;

      4、受害人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

      5、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费。

     以往在《民法通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都没有专门规定后续治疗费如何处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身损害解释》对后续治疗费作了专门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一十九条规定,对后续治疗费,权利人可以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审判实践中对后续治疗费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在何种情况下选择一并赔偿,或是在何种情况下选择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是一并赔偿还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这两种选择各有优点,一并赔偿有利于纠纷及时解决,而待实际发生再主张则显得更为公平。这种选择还是应当由当事人来选择较好,因为这是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部分,只是一种赔偿方式的选择而已。。

     对于后续治疗费,如果要一并赔偿,首先必须确定数额,这需要权利人举证,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其次需要有权利人明确主张一并赔偿。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则是通过民事程序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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