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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来源:饶大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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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已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节较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也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未遂。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如面向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即使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应当按债务纠纷处理。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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