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薜岚律师亲办案例
追索婚外情,多分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张薜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量:703

“TA和小三同居了,我要离婚!

财产要分多点给我!

TA还要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万!”

这样的诉求,小编遇到的可不少。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另一方仅要求财产倾向性分配或是精神损害赔偿,都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当同时主张这两种诉求时,法院是否也会支持?

专家学者 · 两种声音

NO!

同一过错不能重复惩罚!过错方不应因同一过错而遭受两次惩罚,因而对于过错方,要么选择少分财产,要么选择对其损害赔偿。

YES!

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两者并不矛盾,可同时适用!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坚持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倾向性分配。而离婚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产生,是用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立法规定 · 尚不明确


配偶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就配偶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言,立法规定只限于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情形。(立法虽如此,但司法实践并不局限于这两种情形:详见“离婚损害赔偿拿了10万元,别嫌少,你已经是广州第一了!”)

而对于财产倾向性分配诉求,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原则实行均等分割或按约定比例分割。但考虑到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法院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进行财产倾向性合理分割,以体现实质公平。

当然,这种财产倾向性分割并非仅指无过错方多分财产。倾向性分割还体现为无过错方有优先分得特定财产的权利,但仍然要给对方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在财产比例上并不占优势。所以,所谓财产倾向性分割就一定要多分财产的理解并不全面。

综上,当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是财产倾向性处置。但是至于两者能否同时主张,目前立法尚不明确。

司法实践 · 支持居多

小编通过威科数据库搜索到广东省范围内、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案例共10个(排除法院最终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其中有8个案例,两诉求是同时被法院支持的。而不同时支持的,则有两个案例,理由分别是:

第一,无法证明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法定过错。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结果:从《检讨书》中可见,被告虽有存在对婚姻不忠之行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但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鉴于被告确实存在对婚姻不忠之行为,具有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适当照顾女方”之财产分割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可分得财产的60%,被告可分得财产的40%。

第二,财产明显多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对过错方造成不公。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27号

裁判结果:李某某要求曾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某在庭审中承认其与另一女子在外同居,在婚姻关系中确实存在过错,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李某某已比曾某某多分得财产,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对李某某进行倾斜保护,故对李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成说律师观点

追索婚外情,多分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理由一:夫妻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只主张财产倾向性分配,难以弥补损害。

从赔偿范围来看,财产倾向性分配处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要求倾向性分配并不能起到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作用。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用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理由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认定范围过窄,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得不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婚外情过错只限于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情形,无过错方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就使得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定过错范围过窄。而因照顾无过错方而对财产做倾向性分配的情形当中所要求的“过错”情形则相对更为广泛。

理由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普遍比较低,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弥补伤害。

成说律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在广东省绝大多数案件中,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高的,大多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大数据报告内容详见“离婚损害赔偿拿了10万元,别嫌少,你已经是广州第一了!”)但法院在处理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案件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有婚外情一方予以少分共同财产的处理,所涉及的数额远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高得多。

理由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有时限,一旦错过了就不能主张。

以上内容由张薜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薜岚律师咨询。
张薜岚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22好评数4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庙前西街29号首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薜岚
  • 执业律所: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庙前西街29号首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