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已经不再采用“非法同居”的概念了。现实当中,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感情稳定,尤其是双方均离家在外工作生活,处于多种的因素,一般会选择婚前同居。在同居的生活当中,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然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男女双方婚前属自愿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怀孕后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女方的损失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前同居致女方怀孕流产,女方无权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男方承担补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