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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应如何应对
来源:白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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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准入主体持续增长,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工商部门对登记中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一些不法分子冒名登记,“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案件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这对登记机关及被冒用人都是一种困扰和消耗。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 身份证被“股东”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三、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

实践中收到的“被股东”、“被管理人员”,除依法依规可由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的外,仍有部分需要走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一般会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冒用举报人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进行公司股东注册登记。如某健身房在注册登记时冒用一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其签名,在公司成立后恶意骗取会费后失联构成诈骗,待众多会员反映该健身房卷款隐身,起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时,被冒名股东才意识到自己身份证被冒用,被飞来横祸的冒名所困扰。此案件不难想象冒用人在冒用之初便计划好置身之外,逃脱责任。

二、伪造举报人签名冒用其股东身份形成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经营事项变更登记。如某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A、B股东在C股东不知情的前提下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等内容,进行股权转让,待股东C举报后将资料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以虚假材料骗取的登记。

三、举报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或授意他人伪造其签名办理注册,随后出于逃避责任等原因以冒用登记为由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纠正请求。某公司在设立时,A、B股东共同成立甲公司,后经案件调查后发现A和B成立之初是一对恋人。但因某些原因,股东A的签名都由B代签,A同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因该公司存在债务,股东A为逃避责任,以工商登记部门未进行审慎审查及股东B冒名登记作为被告告上法院,举报人企图通过登记机关败诉的形式让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纠正,帮助其达到逃避债务、法律责任的目的。对于此类举报人有证据材料证明股东A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有实际出资和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一般不认定为冒名登记行列。

四、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为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一种是别人知情,是同事或亲戚,用很少的报酬征得被举报人后将法定代表人职务由聘任的股东之外的人担任,股东以免去相关责任为目的。另一种是举报人不知情,身份证借用后被熟人使用,成为管理人员,在自己登记公司时或因进入失信人员时才知道自己“被执行董事”、“被监事”。

既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会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权益:

一、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被举报人冒名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该公司的登记。

三、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

四、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注:本文原稿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尚灵芝供稿,我们在原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如有修改不当的地方请作者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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