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都遇到类似于“本店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标语”,那么这些个标语是否真的有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相关法条规定,此类条款并不当然发生效力,此类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