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亲办案例
遭遇不同凡响的协议拆迁,你可不能束手无策!
来源:杨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量:163

导读:自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已经比较正规化,其征收要满足各项前提并严格遵循各项程序,时间成本相对较高。故征收部门为了简化征收程序,加快征收速度,想出了多种征收模式,“协议拆迁”、“预征收”“腾退”等新名词也就应运而生。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只采用其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两种混用,这是因为所谓的“协议拆迁”、“预征收”、“腾退”等均无任何法律依据,征收部门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采用适合的征收模式进行“组合拼接”……


那么,这颇为不同凡响的协议拆迁究竟有哪些玄机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为您解惑。


首先,“协议拆迁”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并不能算作征收,实践中也可以看到无论是《补偿安置方案》,还是《补偿协议》中均不会出现“征收”字眼,而通常会用“搬迁”来代替。虽然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政府为了项目的“合法性”,也必须得找到相关规定予以“参照”,此处的规定通常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在明拆迁律师认为,既然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那么就应该严格参照,包括房屋征收前须符合各种规划要求、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经过意见征询、须将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公告、须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等。但是“协议拆迁”往往将上述程序一跳而过,直接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明显与国务院590号令的精神相悖。


其次,“协议拆迁”顾名思义即“自愿拆迁”,但是如果我们真这么理解就显得有些天真了。在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词句“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协议”,但是真的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吗?答案显然不是。补偿方案并未经过意见征询、评估机构并未经过协商选定、未签协议就先断水断电,所谓的“协议拆迁”方式在实施之初就已失去了“协议”的精神,带有了“强迫”的意味。在明拆迁律师认为,政府主导的“协议拆迁”虽然打着“平等协商”的名义,但在省略一系列严格繁琐程序的同时,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其合法利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再者,“协议拆迁”中,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本身是一种“民事协议”,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如果将来拆迁方违约,被拆迁人则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而无法将相关的行政机关作为适格被告,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将可能导致被拆迁人一方承受较大的履行风险。


而且,补偿协议一般也都是拆迁方拟定的“格式合同”,被拆迁人几乎不会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甚至还有可能忽略如“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的约定。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在签订此类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确保自己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再去签约。否则,日后将会有无穷无尽的麻烦。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给出如下建议:一、补偿协议不要轻易签字,除非对补偿条件很满意。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只要尚未签字,在“协议拆迁”的模式中就不得实施强拆行为,我们就可以针对政府在“协议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提起查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二、要保护好自己的房屋及人身安全。房屋是我们最后的保障,只要房子还在,我们就还有保护合法利益的筹码,当然如若遭遇非法强拆,我们要在保护好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做好取证工作,并针对其提起诉讼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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