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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终审判决超过2年后提起再审被驳回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量:4511



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此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情:不服终审判决两年后提起再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某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合肥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由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08年3月31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


■结果: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至2008年3月31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二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驳回了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点评: 依法正确行使再审申请权利

再审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作了一些修改,明确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的条件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该决定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依法正确行使再审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法律对诉讼程序均设置了时效的限制,申请再审程序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再审申请人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提出申请再审,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应该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期间属于不变期间,期间的起算点为判决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不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次日或实际知道判决结果次日为起算点。超过二年的期间,当事人即丧失了再审申请请求权,即使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也不能通过其申请而启动再审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争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再审申请二年的期限规定,在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未作变动,但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的情形: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只有在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前提下,法律才赋予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三个月的宽限期间。

二、当事人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一般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本案例的再审申请人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推后一日提交再审申请材料,即在2008年4月1日后申请再审,其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对该案件再审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应依据法定的事由申请再审

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不应轻易改变。但为了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一般通过法律设定的再审事由来启动再审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笼统规定作了细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再事由。人民法院在审查接受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材料时,也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作初步的形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可能会在解释阐明后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如案例中合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严格说,在形式上已不符合再审申请的条件。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时应注意,再审申请必须依据法定的再审事由提出,辅之以必要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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