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军律师亲办案例
辞职时,索要5年的加班费,办得到吗?
来源:毛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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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索要5年的加班费,办得到吗?

天津的先生问我,不久前向单位辞职,但是,我从2003年就在这公司上班,公司六天工作制,5年来每周六一直无偿为单位加班,现在我辞职了,单位应不应当还我加班费?

因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1229日通过,并且已于200851日起施行。所以在目前的发生劳动纠纷应当适用。

先生的纠纷关键点在于:加班的证据和仲裁申请的时效。

民事上的证据包括: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只有经过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显然,对于加班情况只有上述证据来印证。

时效问题,老的劳动仲裁时效为60日,且5年的加班,时效的起算争议会很大,显然依据老法,劳动者权利往往不能保护,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要注意: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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