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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是什么?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有什么?
来源:阮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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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结婚所共同购买的养老保险支出的费用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争议。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需根据保险性质来决定是否分割。

  一、养老保险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其他商业保险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再次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谈到,国外老龄化国家多是采取利用外部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应对老龄化。他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鉴于中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报告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 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第二步,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律师提醒:不少人误认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到达15年以后,就可以不缴费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15年只是按月享受养老金的最低年限,并不意味着到达5年以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在这种情况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处于最低水平,对个人的损失是很大的。要改善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只有在工作期间尽量地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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