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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
来源:官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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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通风、采光和日照成为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不少法律法规也对房屋的采光有着一定的规定。但是不少开发商为了减少土地成本,大肆建造楼房。作为业主,当自己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后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主要内容如下: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以采光权受到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优点是容易被房屋所有人接受和便于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涨跌通常比较敏感,很多当事人在房屋采光权受到影响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价作出评估,从而了解自身房屋与同地段采光权未受损房屋价值差额。但采光权受侵害的房屋市场价格,更容易受楼市整体走势的影响。在楼市低迷时期,房屋价值下跌幅度对远远大于同地段其他房屋,相反楼市利好时期,价值差则可能不会过大。

  房屋采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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