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职工工资、加班费而提起申诉(诉讼)请求常用的
计算明细
一、计算依据(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5、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6、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7、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二、申诉人的情况
1、月工资收入 元(其中 年度1、2、3、4、5、6、7、8、9、10、11、12分别为 、 、 、 、 、 、 、 、 、 、 、 元);
2、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小时)。其中,正常工作时间 天( 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天( 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补休) 天( 小时),法定休假日工作 天( 小时)。
三、请求计算明细
1、拖欠正常工资报酬a=[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正常工作小时数(=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天数)或=(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正常工作天数(=月工作日×月)=
2、拖欠特殊工资报酬b=[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小时×150%+[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补休)小时×200%+[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时×300%或=(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工作日延长工作天数×150%+[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补休)天数×200%+[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300%=
3、应付经济补偿金c=a×25%+b25%=
4、加付赔偿金d(若逾期不支付拖欠部分)=a×(50-100)%+b(50-100)%=
以上共计(a+b+c+d): 元。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