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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如何要求返还?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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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经常会以种种借口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更有甚者还会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暂住证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当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此种情况的话,应当拒绝,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以下我谈一下如果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上的争议,而产生了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因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这样有利于保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问题上的推脱,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启发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民意向劳动者收取财务”。因此,在诉讼中,劳动者可以依据此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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