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x、薛xx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毒品 贩卖毒品 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内刑终203号
上 诉 人 :李素x
上诉人代理律师:
王玉琳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素x,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捕前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2013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琳,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xx,小名二虎,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1994年7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x,男,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安徽省临泉县……。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保,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1992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素x、薛xx、李世x、张x保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包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薛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世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x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不服,原审被告人李素x以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一审以贩卖毒品判处死刑完全错误,应改判无罪等为由,原审被告人薛xx以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个人吸食,一审认定贩卖毒品罪不当,应予以改判等为由,原审被告人李世x以其不认识薛xx,没有与薛进行毒品交易,被抓获时公安机关缴获的背包是在焦作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卫生间捡的,一审认定贩卖毒品罪不当,应改判等为由,原审被告人张天宝以一审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素x、薛xx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包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