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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出所辨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张哲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量:5113

  一、刑事诉讼法出所辨认法律条款

  有关提押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应当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法辨认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出所辨认的法律条文对提审条件都有严格规定。为了确保辨认过程不出现意外,需要提审犯人外出辨认时,需要提交申请,并且对相关事件进行备注,以防发生意外难以处理。如果不符合条文中规定的提审手续,则不得提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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