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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孤儿的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马荣生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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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孤儿的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五、六、八条之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关于汶川地震的孤儿的收养,具体的收养条件及办法有待民政部门的具体详细规定。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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