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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定保险受益人,才能避免保险理赔金被法院执行?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5-10 10:33 浏览量:3351

案例:

    2015年2月,王总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总;受益人为王总的妻子,受益份额为100% ;保险名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等相关内容。

2015年5月某天,王总驾驶小型轿车在柳州市城区行驶时,车辆突然发生自然,造成王总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柳州交警部门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该事故属于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总的妻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相关资料并提出保险金赔付请求。保险公司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意给予理赔,并告知王总妻子已将理赔金50万元转给王总妻子,当王总妻子到银行查询理赔款是否到帐时,银行告知王总妻子,该50万元理赔款已到帐,但已被法院冻结。经向银行了解,原来王总生前与妻子共同向某银行借了60万,借款到期没有偿还,该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冻结了王总及王总妻子的所有银行帐户。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我们为王总妻子的最后理赔结果感到万分遗憾和同情!这样的理赔结果,也绝不是王总当时买这份保险时的意愿和目的。王总当时买这份保险,肯定是考虑到万一自己出现人身意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能给家庭一个保障,能让家人今后有一个基本生活保障。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问题出在哪里?问题的症结出在王总对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

    实践中,老百姓购买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找朋友或到保险公司购买一份或多份人身保险,都不会指定受益人。须不知,指定或不指定受益人,指定谁作为受益人,按照目前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是有讲究的。

    首先,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出现理赔时,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样一来,往往会导致继承人之间对保险金的分割纠纷。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出现理赔情形时,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可能导致继承人无法得到保险金的后果。

    其次,指定受益人一样很有讲究,实践中,老百姓一般会指定自己的配偶作为受益人,如果指定配偶作为受益人,一样面临保险金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风险。因为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往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起诉时一般会将被保险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被告,而法院一般也会判决被保险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有债务,指定配偶作为受益人一样不能确保能得到保险金,如同上述案例。

    再次,如何指定受益人,才能达到受益人得到理赔款后可以“避债”的目的,确保受益人能得到保险金。依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可以在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员当中指定受益人,但最好不要指定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以指定被保险的的子女或父母等人,这样一般就可以达到“避债”效果。如上述案例,如果王总当初指定自己的两个小孩作为受益人,5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就可以起到隔离王总夫妻共同债务的功能,就能实现王总当初购买这份保险的初衷和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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