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杰律师主页
姚志杰律师姚志杰律师
180-0664-8292
留言咨询
姚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姚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量:576

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从表面上看上去风光无限。但是要知道,所有的权利在享有的同时都是会承担一定的风险的。有的时候不要认为自己只是挂名公司法人并不参与其中就可以万事无忧。今天就来讲讲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一、产生“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目前的工商登记是形式审查,也不需要相关当事人到场,一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想逃避法律责任,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了虚假资料,在“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只要经办人员提供的手续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就能可以。另一种挂名者碍于情面或者想获得一些利益报酬,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约定“挂名者”对公司的债务和行为免责,股东和“挂名者”想通过如此内外不一的方式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双赢”的目的。

二、法律风险分析

对于第一种原因引起的“挂名”,只要能证明确不知情,“挂名者”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下法律风险的分析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挂名”情况。目前,对市场主体的相关经营、管理行为,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默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认识,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挂名者”与公司或股东签订的免责协议不具有对外法律约束力,“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挂名”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最常见的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二)行政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分、罚款就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且,我国征信系统正在不断完善并开始发挥作用,法定代表人被处以行政处罚很可能影响到其征信,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刑事法律风险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采取的是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挂名者”可能在对外或对内文书上签名,并取得一定的利益报酬,在实践中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只是挂名而没有参与公司实际运作,那么承担责任的风险将更大。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风险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诸如限制出境、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等。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管是“挂名”还是“实名”,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实际经营者利用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名副其实的冤大头。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挂名需谨慎!

以上内容由姚志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志杰律师咨询。
姚志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232好评数3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80-0664-829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杰
  • 执业律所:
    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9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咨询电话:
    180-0664-8292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