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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某酒店的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须注意仲裁时效
来源:李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量:194

案件事实:


邓某于2011年4月26日到某酒店处上班,月平均工资1972.9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酒店未为邓某交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7日,邓某委托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李小利律师,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5月29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酒店与邓某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25日解除;某酒店一次性支付邓某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3645.9元。裁决后,某酒店不服裁决书,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酒店与邓某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邓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邓某入职近11个月的时间内,某酒店未与邓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某酒店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接到通知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能证明该通知已送达邓某本人,也不能证明邓某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因此,某酒店无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邓某的过错。某酒店应当向邓某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即1972.9元×10个月=19729元。邓某因某酒店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酒店应当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972.9元。对邓某2012年3月份的工资和服装押金,某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和退还,依法确认某酒店应当向邓某支付2012年3月1日至3月25日的工资1644元,服装押金300元。综上,邛崃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某酒店与邓某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25日解除;二、某酒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邓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729元、经济补偿金1972.9元、2012年3月工资1644元、服装押金300元,合计23645.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酒店负担。


宣判后,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小利律师提示:


很多劳动者都知道,单位未与入职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从第二个月开始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是(语文老师告诉我们“但是”后面的内容才是重要的哦),很多人忽视了仲裁时效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是,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而是对单位违法的一种惩罚措施,因此,仲裁时效不是从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时开始计算,也就是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一年。一年时效期满后,每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就只能少得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希望劳动者重视仲裁时效问题,积极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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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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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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