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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高伟  更新时间 : 2018-05-09  浏览量:490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途径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应在治疗终结后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由受伤的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途径有:

  1、向公安机关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

  2、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在诉讼中线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伤残评定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个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南阳律师提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责任赔偿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着赔偿费用,大家一定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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